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新城区行政综合办公楼五楼。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兴北路东3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
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7326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