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4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行政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5596392350。
负责人董汉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卿,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41XH。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张留洋等11人工资共计732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0年5月8日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七日内支付程金国13550元、李广政13550元、樊中玉16100元、赵中原19300元、吴建国13200元、张东令15700元、郭浩浩20100元、孙长林17210元、康刚17600元、叶金兴18100元、郭丽娟23000元。张爱正15700元、杨许许25000元、谷占稳25000元、温雪轻92000元、刘桂召35100元、刘毛旦9700元、晋红伟2700元、刘全义20500元、张云现23000元、张爱国23000元、李三才17500元、黄志国175000元、黄世伟155000元、张留洋175000元、景国中1200元、庞建智17000元、王元5500元、胡春营6300元、吴中勋3000元、董国全7000元、吴新民9100元、李长现8000元、李殿祥5500元、李付平7000元、陈秋江6300元、陈小岗5500元、张凤莲5000元、陈中强7200元、王太平9100元、胡月俊3300、胡尚900、吴春得18500、王国法19700,共计1126710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收到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履行了部分工人工资,剩余黄志国175000元、黄世伟155000元、张留洋175000元、王国法27000元、吴春得22700元、胡春营28500元、李付平28000元、陈秋江39000元、陈小岗28200元、张凤莲29100元、陈中强25100元未履行,未履行部分共计11人732600元,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人社监理字[2020]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张留洋等11人工资共计732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新
审判员  张 菲
审判员  韩 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倩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