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554-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昊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龚店乡小辛庄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岗。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中心北路东3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
本院依据(2020)豫0403民初50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97731.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