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

河南瓦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瓦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6249465。
法定代表人秦放。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中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41XH。
法定代表人夏建华。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政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