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2139号
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62328416
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77元,由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