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初2139号 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62328416 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77元,由原告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