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796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02月1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汉族,1972年03月19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01月01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东怡金融广场B-280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杨**、**、合肥新纪元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