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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诚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音信数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字2938号
原告:恩施诚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6号金帝国际B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音信数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B7栋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诚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音信数据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起反诉,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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