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193号
原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馨,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穆雪飞,总经理。
原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21元,减半收取3591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9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