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奥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937号
申请人:无锡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0845711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青石路463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庆平。
被申请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TLCA2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稻香新村14-15号。
负责人:骆信国。
被申请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976528XK,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2层H区215室。
法定代表人:梁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