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粤0491执1296号 胡某、 广东某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本院依据(2023)粤0491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支付劳务费用149733.6元,并以149733.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6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另外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46元。 202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已经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全部执行案款,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由申请对本案按全部执行完毕处理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强制措施。2025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向本案转入执行费2146元。 至此,本院(2024)粤0491执保486号、(2024)粤0491执12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