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4执160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良市镇樟树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00821241X。
被执行人: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省农科院土肥所监测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74148G。
法定代表人:***。
关于***诉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粤0604民初26677号民事判决书、(2024)粤06民终34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28414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8412.9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604执1607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