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美欣精密塑料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13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698576X3,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95号3室。
法定代表人:葛仁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欢,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美欣精密塑料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2484884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机电工业园区A区-A。
法定代表人:吴寿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德公司)与瑞美欣精密塑料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美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久德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瑞美欣公司向其支付3378905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久德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久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久德公司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方庆富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焦志敏
书 记 员 刘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