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葛仁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2960623.53元及利息,执行依据为(2018)苏0922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现已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待财产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苏0922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义务的,两年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朱茂春
审 判 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凡明天
书 记 员 臧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