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2097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0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河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775345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弘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