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9122号 原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