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堃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88号-1607-609室。
法定代表人:左文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宏大(扬州)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南园。
法定代表人:步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堃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大(扬州)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堃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执行财产线索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祥
审判员阮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