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492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取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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