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81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林,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小区经十路11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被告:成都市兴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王贾村5组。
法定代表人:谭朝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科,四川曙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兴文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兴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兴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