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536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涵,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绘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娟,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潇
书 记 员  李小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