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850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化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9162101E。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涵,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绘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目的正当合法,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