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875号
原告:***,男,1964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化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9162101E。
法人代表:王建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目的正当合法,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