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夏新大智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4980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1:宁夏新大智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站前街办翠岩路419号6号楼一层113室。
被告2: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888号。
原告**诉被告宁夏新大智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令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