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03民催2号 申请人: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5898023L。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海沃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00005127620765;出票日期2017年9月18日;出票人浙江利民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丞羽塑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台州黄岩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3月18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卢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