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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绥中县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21民初2886号 原告:***。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中县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绥中镇西山街大台山农场大修厂S0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74710989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平铁东开发区汽车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72957207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海沃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589802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绥中县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