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曲阜海沃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81民初2883号 原告: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大众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589802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阜海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P3NR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海沃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因重新收集证据,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朱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