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3民初262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款5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建筑工人,由于被告承接了清远新世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清远新世纪城北广场项目,为满足该项目需要,原告与其他工人为被告建设施工。直至项目完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2000元,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分三期付清。但被告违反约定,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
经审理查明:***在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及证据中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载原告的身份信息为:“***,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贞丰县×××”。庭审过程中,经本院核对,***承认上述身份证信息并不真实,原因是在工地工作时将身份证遗失,补办了一个假的身份证。***当庭出示其真实身份证,记载身份信息为:“***,男,苗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该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6日。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身份信息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诚实原则,所虚构的原告主体,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