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01民初8070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