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7279号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诚***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7CGX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开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开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电梯维保合同价款42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25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保服务,服务地点为锦绣五溪商业广场,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小包,即更换零部件单个单次在100元以内的由原告免费提供,100元以上由被告承担;合同价款金额为80384元。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维保费,如被告未按时支付费用,按未付款部分每天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维保工作。截止至今,被告尚欠维保费34570元及零部件更换费8000元,合计42570元未付。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开泰公司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原告**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大开泰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其中4台电梯保养期限13个月,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每台电梯保养费为2871元,合计11484元,其中26台电梯保养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每台电梯维保费为2650元,合计费用68900元;维保费结算方式为甲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付清上一季度维保费,4台付款明细为:2021年8月30日付款2871元、2021年11月30日付款2871元、2022年2月28付款2871元、2022年6月30日付款2871元。26台付款明细为:2021年9月30日付款17225元、2021年12月30日付款17225元、2022年3月31日付款17225元、2022年6月30日付款17225元;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时,应按未付款部分每天千分之三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电梯日常保养方式为小包,即更换零部件单个单次在100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100元以上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维保服务且举示了2021年6月30日至11月26日的部分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在此期间,于2021年7月17日由被告工作人员***确认电机修理及拆装费5300元,于2021年8月21日报价回转链修复材料费320元由***确认同意更换,于2021年9月13日报价扶手带回转链修复材料费320元由***确认情况属实,于2021年10月8日报价回转链、测速传感器、抱闸检测开关修复材料费1740元由***确认同意更换,于2021年11月10日报价回转链、ZR236限位开关等修复材料费320元由***确认同意更换,以上材料费用共计8000元。因被告未按时支付维保费及材料费,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告出具联系函一份,载明:截止2021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4台维护保养费自2021年6月1日至12月15日共计5862元,26台自2021年7月1日至12月15日共计28708元,另欠修理费共计8000元,且表示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已联系发函给被告,被告也多次承诺支付费用,但至今未付,故原告决定于即日起停止对被告电梯进行保养,自此电梯因运行产生的问题原告概不承担,并通知被告尽快支付所欠原告的上述费用。2021年12月16日,***在回复意见处签名已收此函。因被告经原告催收一直未支付约定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工程及材料报价》、维护保养记录、联系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对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因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无被告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提供了电梯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在联系函中计算的30台电梯自2021年6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的保养费用共计34570元(5862元+28708元)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标准,且被告亦确认修理费用共计8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电梯维保费425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双方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中约定按未付款部分每天按千分之三计算,但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原告的诉求及本案实际,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酌定以所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加计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可依查明的事实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425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25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被告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