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4553号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0。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诚***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系湖南**机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芷江分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东门口(安泰新村1幢12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L1L42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诉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保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10元,逾期付款违约**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保款51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220.23元,逾期付款违约**51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维保期限为一年,服务方式为清包,合同金额为72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完成了维保工作。现该合同维保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欠维保费36000元未支付。2020年9月1日,**公司与被告续签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期限为一年,服务方式为清包,合同金额为51200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完成了维保工作。现该合同维保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欠维保费51200元未支付。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未付款部分每日按千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争议由原告所在法院地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完成了维保工作。截至今日,两份合同合计尚欠维保费872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资料复印件、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2份、函件复印件1份、部分维保记录原件60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打印件,能与原告提交的合同及维保记录单等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公司系2010年3月23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电梯、中央空调、机械、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及销售;网络工程等。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白蚁防治。2019年9月1日,原告**公司(维保单位、乙方)与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使用单位、甲方)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芷江德丰园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事宜一致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维护保养电梯(**)明细及价格:***8台,型号规格CH01-11,保养费4500元/台/年,合计36000元;**8台,型号规格UN-victor,保养费4500元/台/年,合计36000元;保养费总计72000元。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清包,维保有效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付款方式为现金。甲方若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时,按未付款部分的每天千分之四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维保费用(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酌情延长付款时间),超期30天后乙方有权停止维保服务,终止合同。因停止维保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负责。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且连续超过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维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3、在本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存在上述一项或两项问题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4、……。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合同还就电梯维护保养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20年1月31日向原告交费9680元、2320元、6000元、6000元,于2020年2月9日向原告交纳12000**保费,剩余维保费36000元未支付。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续签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期限仍为一年,保养费总计51200元,其余内容与双方2019年9月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相同。该合同续签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维保费用。2020年8月31日,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以德丰园小区业主入住率低、物业费用收入低为由向原告申请暂缓支付2019年电梯维保款48000元。原告后因催讨维保费未果后诉至法院,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维修保养服务,被告理应在接受服务后将维修保养费用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当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而未履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电梯维保款87200元(36000元+5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明确规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部分的每日千分之四的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约定的该标准过高,应予适当的调整,现结合原告的诉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持为:第一笔违约**尚欠的电梯维保款36000元为基数,自被告逾期之日(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8月LPR为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直至电梯维保款付清时止;第二笔以尚欠的电梯维保款51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8月LPR为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直至电梯维保款付清时止。被告**物业芷江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拖欠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拖欠的电梯维保款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直至电梯维保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拖欠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款51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尚欠的电梯维保款51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直至电梯维保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由被告东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