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560号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开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特别授权),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华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梁。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171元,减半收取计2085.5元,由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