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4557号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0。
法定代表人:周开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河街响水洞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4L2C0661。
法定代表人:姚志刚。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佳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佳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保费16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维保期限为一年,服务方式为清包,合同金额为33300元,付款方式为2019年5月支付50%,同年10月支付剩余50%,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未付款部分每日按千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完成了维保工作。现该合同维保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欠维保费1665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裕佳物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裕佳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以清包方式为被告“靖州鼎禾名苑”项目小区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保养费总计33300元,付款方式为2019年5月付50%,2019年10月付50%;被告若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时,按未付款部分的每天千分之四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维保有效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完成了维护保养服务,被告裕佳物业公司仅支付原告维保费16650元,剩余合同约定维保费原告经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公司除合同约定外未提供因被告违约造成其损失的证据。2022年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电梯的维修保养服务,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已履行了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维保费的50%部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50%电梯维保费系违约行为,应予以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电梯的维保费16650元(33300元-16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双方合同约定其维保费最后付款期限为2019年10月,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原告虽自愿调整为以尚欠维保费16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该利率标准仍然过高,本院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维保费1665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计算至维保费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的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16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电梯维保费16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电梯维保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靖州县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志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谢玉杰
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