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222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滨江大道(雄鹰城市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576489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又于2021年11月10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2年3月3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沅陵县雄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审判长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金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