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双马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09号
申请人:陕西双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二区6层60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田华,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双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双马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6631.23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01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