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1739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小学旁大杂院。
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 玉 萍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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