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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3133号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