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22民初2952号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万**
法官助理 顾 巡 书 记 员 曾凡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