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1067号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纪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纪波。
被告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04元,减半收取399.52元,由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399.52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