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2965号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有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