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421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远洋代城5-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游锦鹏环境建设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马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