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6087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凤兰,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宜稳,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845498130,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言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立成,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圣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海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秦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