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区达新路633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加合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锦江花园2区7栋105室。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加合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刊登于长春日报第6版。
2、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
3、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加合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2494.04元,于2018年8月14日在扣除50元执行费后,将2444.04元发放给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4、本院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8月10日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无土地登记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已于2018年8月21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193执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