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新胜矿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1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新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吉01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金融账户存款644383.65元,其中执行费8756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剩余执行款635627.6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