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民初669号
原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达新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叶英泽,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南大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唐立文,局长。
原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梨树县交通运输局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65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