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5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建,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邮寄的《撤回再审申请书》,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审 判 员  高 光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