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323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及证券。另2020年10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其名下无房产登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323执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杨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