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221号
原告:特雷西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88号创智绿谷发展中心6幢1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雷西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恒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特雷西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雷西能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