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5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2199号13幢10101号3F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16号百子园4号楼-1层A-D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648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3920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76.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1月15日届满;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经传唤,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但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