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皖1321执1513号
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高富友、江苏鸿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高富友、江苏鸿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砀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高富友、江苏鸿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一、解除原告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鸿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利民社区沈居、未来城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高富友、江苏鸿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高富友、江苏鸿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
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请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
户名:砀山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账户:2510501021000151150001408
开户行:徽商银行砀山支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本院地址:砀山县砀郡路砀山县人民法院邮编:235300
联系人:***联系电话:180××××307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