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岚清路4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镇海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上诉人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新公司)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迈新公司的诉请;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迈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各方后期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在社区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业委会与迈新公司都在上面盖章认可协议内容,该协议上仅是对双方之间工程合同的验收部分进行了详细约定,既然已经双方确认,对双方应是生效的。一审以该补充协议上没有社区代表签字为由认为并未生效,系认定错误。依据上述补充协议上的验收条款,实际验收工作并未完成,故我方不存在违约。
迈新公司二审答辩称:不同意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迈新公司已将案涉项目做完了,验收报告也拿到了,业委会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
迈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业委会支付工程款项177718.63元;2.业委会支付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金22860.93元;3.业委会支付因维权造成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11000元;4.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业委会(甲方)与迈新公司(乙方)签订昆山市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四、合同价款为430000元。十、付款方式:投标单位必须填报各项目综合单价,实施安装、使用如有增减,其总价款则按实际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调整,付款按实结算。1、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或者辅材进场付至合同金额的30%;2、监控主设备进场经甲方签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60%;3、项目竣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5%;4、设备正常运行满三年后7日内付清余款。十九、违约责任:4、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7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一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6、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单方终止履约合同内容的:(1)、乙方根据已实施工程量按照投标清单价款向甲方进行清算,甲方需在确认清算价款后7天内向乙方支付清算价款,并赔偿乙方相关违约金,甲方延期支付清算价款的一律按照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甲方因违反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3)甲方单方终止履约合同的,乙方将不再履行合同及投标内容义务,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7、业主委员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单方终止履约合同内容的,遵循本项条款第6条执行。后业委会(甲方)出具补充协议一份:就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就《昆山市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监控改造项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作如下补充协议:一、乙方(迈新公司)按照原合同执行相关内容,其争议部分不作变更调整。二、乙方承诺除原合同清单外免费换新锦荣苑小区监控机房静电地板一套,原合同所有硬件软件的免费维保,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年。三、工程验收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在不作核减的前提下组织甲方及业主代表进行验收,双方验收合格后按原合同条款付款,余款5%肆年维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四、此协议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四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该补充协议上有甲方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乙方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主代表(***、***、***、***等七人)的签章,第四栏社区代表未落有签字。2018年8月6日,甲乙双方就上述补充协议进行公示,公示上记载,公示时间为一周(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12日)公示期内无意见示为同意!甲乙双方在公示上落有签章。
一审又查明,2018年11月17日,迈新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载明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施工单位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单位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锦荣物业服务中心、建设单位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章。社区代表栏和业主代表栏处未有签字。2019年1月8日,业委会出具公示:关于小区监控项目有部分业主提出的扣除施工方18680元的工程款项,与施工方多次协商未果。应小区业主要求做业主满意度调查表每家一份(附施工方提交的增补核减说明材料清单)。按照要求满意度调查表达到一半以上视为通过,现将满意度调查表公示如下:满意户410户,拒签或不满意50户,上门不在家或打电话不接200户,出租或空置的130户视为弃权,确认本次业主满意度通过率达一半以上,公示期为7天(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4日)公示期内无疑议,业委会将根据合同条约按实付款,特此公示。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一审另查明,业委会已经为涉案工程支付258000元,迈新公司出具一份二次验收结论清单一份,上有涉案工程增补的清单内容说明,拟证明增补金额为27218.63元,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清单上未有业委会签章,案外人***和***在上面签字,业委会及***陈述***为业主,***为业主父亲。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经验收竣工结束。业委会抗辩因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需要四方验收方可达到验收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后期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此协议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在该协议上并没有社区代表的签字,因此该补充协议并未生效,不可以该补充协议作为对验收内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案中的承揽合同相对方是迈新公司、业委会,在竣工验收单上已有双方的签字盖章,视为对涉案工程已经达成竣工验收的合议。且涉案工程以及实际交付小区使用,可以视为验收。考虑到业委会主体的特殊性,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业主的权益,在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业委会已经就涉案工程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向全体小区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现迈新公司已经依约完成涉案工程,且已将完成的成果移交使用,业委会应当依约支付报酬。
关于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迈新公司已经收到258000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项目竣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5%,即408500元(430000×95%=408500)。迈新公司提供二次结算凭证和附件清单,拟证明增补金额为27218.63元。但是二次结算上仅有***、***的签字,未有业委会的签章,且业委会虽然在2019年1月8日的公示中,提及增补清单,但是迈新公司提交的二次验收结论在2019年1月29日,该公示从时间节点上也不能认作业委会对该增补清单的追认。在庭审中,业委会及***明确结欠的工程款为150500元,也未对迈新公司主张的金额予以自认。***、***的签字并不能代表业委会与迈新公司之间达成了增补项的合议,故对该笔增补金额不予认可。故业委会应依约支付迈新公司工程款150500元。(408500元-258000元=150500元)
对于违约金部分,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7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一(年利率3.65%)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现迈新公司主张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但该违约责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而涉案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并不适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违约责任。综上,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6%。
关于业委会与***之间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业委会作为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资金是由业主大会筹集和使用。***作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其行为代表业主委员会背后的意思表示,并非涉案工程的相对方,且***个人既非出资人,又非设立人,无需承担清偿债务之责。关于律师费部分,由于合同并未对律师费进行约定,对于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迈新公司工程款150500元;二、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迈新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工程款之日止);三、驳回迈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保全费1600元,由业委会负担。
业委会一审提供的落款打印时间为2018年8月6日的补充协议(公示)第三条约定:工程验收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在不作核减的前提下组织甲方、业主代表及社区相关领导进行验收,双方验收合格后按原合同条款付款,余款5%肆年维保期满后7日内付清。
一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开庭过程中,业委会认为合同约定及一审判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
本院认为:业委会与迈新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二审争议在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迈新公司已为业委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监控改造项目并取得了竣工验收证明书,业委会出具的公示也反映小区业主对该项目的满意度通过率达一半以上,故业委会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业委会上诉提出根据双方补充协议,应由其及业主代表、社区相关领导验收才达到付款条件,但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该验收证明书效力约束双方,其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另有更有效的验收可以推翻该证明书之效力,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足以阻却其付款,故其以此为由拒付相应价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违约金,因涉案项目已实际完成,故一审不适用合同中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违约条款并无不当。就业委会的付款期限及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委会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5%,逾期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结合业委会现结欠的款项金额及相关法律规定,该约定并未过高,业委会二审要求调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可按此约定确定业委会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以总价4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开始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审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利率确定与合同约定不符,二审中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就迟延付款违约金的确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从2018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保全费1600元,合计3837元,由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3385元,由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4元,由高新区锦荣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3948元,由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七、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