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291民初3005号
原告: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镇海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05003X。
法定代表人:范飞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叶朋,浙江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新邦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汉兴路与八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新安苑1号楼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E8WB4A。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新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22年8月31日前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按照1156084.28元支付工程款,另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至实际支付完毕按照年利率5.55%计算利息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7602.38元,原告承担。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任何纠纷。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晓旭
书 记 员 鲁志杰